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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环境监测过程中,未检出情况作为监测结果的一部分,对于总量核算和环境质量评估具有重要影响。本文将深入探讨不同标准、规范对未检出情况的表述及总量核算方法的要求。
1未检出的概念
“未检出”通常是指在给定的测量条件下,所测得的结果低于检测标准的检出限。当测量结果低于检出限时,会报告未检出,表示该样品中的目标物质的浓度或数量低于检出限,无法被测量出来。这并不意味着被测物完全不存在,只是表示所使用的检测方法或工具无法在给定条件下准确测量出来。
2未检出情况表述
由于现行标准体系中,对于低于检出限的情况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表示方法。这种不统一性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不同的标准、规范,对低于检出限的情况的表述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常见的标准、规范要求中,对于未检出的情况,部分标准、规范要求直接标注为“未检出”,以此表示样品中的目标物质的浓度或数量低于检出限,无法被测量出来。而部分标准、规范可能会选择使用特定的符号、缩写或代码来表示这种情况,以在保持简洁的同时,传达出相应的信息。常见的标准、规范要求如下:
2.1水和废水中的要求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中要求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使用分析标准的“方法检出限”,并加标志“L”表示。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中要求当测定结果高于标准分析方法检出限,则报告实际测定结果数值;当测定结果低于标准分析方法检出限,则执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相关要求,也可使用“方法检出限”后加“L”表示。例如《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的方法检出限为0.025mg/L,当检测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报出结果以“0.025L”表示。
2.2空气和废气中的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附件五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可以使用“方法检出限”后加“L”表示,可以用“ND”表示,并注明“ND”表示未检出,同时给出方法检出限值,也可以使用“方法检出限”前加“<”表示。如《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中方法检出限为3mg/m3,当检测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报出结果可以用“3L”、“<3”或“ND(注:ND表示未检出)”表示。
2.3土壤中的要求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中要求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应以“未检出”报出。
2.4其他要求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中要求监测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时,用“ND”表示,并注明“ND”表示未检出,同时给出方法检出限值。
《海洋监测规范 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GB 17378.2-2007)中要求低于检出限的测试结果,应报“未检出”。
3总量核算方法
根据国家总量控制要求,需要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算,以确定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在总量核算时,由于现行标准体系中未对低于检出限结果取值进行统一规定,参照不同标准、规范,要求也各不一样,常见的标准、规范要求如下: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中要求对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有效测定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数据处理:
(1)日均浓度值统计时以 1/2 方法检出限参与计算。
(2)总量统计时按《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 执行,即对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3)对于某一类污染物的测定,如果每个分项项目的监测结果均小于方法检出限,在填报总量的结果时,可表述为“未检出”并备注出每个分项项目的方法检出限;当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分项的监测结果大于方法检出限时,总量的结果为所有分项之和,低于方法检出限的分项以0计。例如《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HJ 1067-2019)中8种苯系物:苯、甲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的检测结果均为2L(均未检出),异丙苯和苯乙烯检测结果分别为4µg/L和5µg/L,则苯系物结果为4µg/L+5µg/L=9µg/L。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当监测数据低于检出限时,以1/2检出限值参与计算和统计。
《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2013)中要求,年平均值以算术平均法计算,小于检出限的按1/2方法检出限参加计算,但在统计污染物总量时以零计。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2-2020)中要求,未检出按检出限的1/2量参加统计计算。
《海洋监测规范 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GB 17378.2-2007)中要求,在区域性监测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时,未检出部分可分别取测试结果的1/2和1/4量参加统计运算。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附件五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中要求,如样品浓度低于分析方法最低检出限,则该监测数据以1/2最低检出限的数值参加平均值统计计算。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要求,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参加统计时按1/2最低检出限计算。
4总结
(1)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未检出情况的表述及总量核算方法对于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不同标准、规范对于未检出情况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这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规定,以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2)针对未检出情况的表述,各标准、规范给出了不同的建议,包括直接标注为“未检出”或使用特定符号表示等。这种多样性要求我们根据具体的监测对象和监测要求,选择合适的表述方式。同时,也需要意识到,未检出并不意味着被测物完全不存在,而只是表示所使用的检测方法或工具无法在给定条件下准确测量出来。
(3)在总量核算方面,由于现行标准体系中对于低于检出限结果的取值缺乏统一规定,因此存在多种核算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监测项目、监测目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核算方法。这既涉及对低于检出限结果的处理,也涉及对某一类污染物多个分项结果的汇总和计算。